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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万宇,吕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582号原告: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东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陈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勇、王秀文,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万宇,1959年3月。第三人:吕小珍。原告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万宇、吕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64.1588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8日,案外人张茂芳向原告购买句容市兰草天地1号楼1号门面芳,应付房款364.1588万元。因被告向张茂芳借高利贷未归还,原、被告及张茂芳三方经协商,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原告借款364.1588万元的方式,用于支付张茂芳应支付原告的房款。为此,2014年3月28日原告向张茂芳开具364.1588万元收据,房屋归张茂芳所有。2015年12月张茂芳将上述房屋卖给吕小珍,经协商,由原告直接与吕小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吕小珍未向原告付购房款。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陈建林等人以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被告陈万宇,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处加盖的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底部编号3211830905959)系原告公司已登报声明作废的公章,故本案的起诉非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成人民陪审员  许柏林人民陪审员  曹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