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鸿鹄电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鸿鹄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3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三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1074979J代表人:邵园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鸿鹄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四界村。代表人:岑鸿鹄,该厂投资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4395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鸿鹄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尚有款项7917194.24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6427元、执行费66985.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