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8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深圳桑域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深圳桑域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959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组织机构代码919862628。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被告深圳桑域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88584150。法定代表人唐海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桑域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海 波审 判 员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立(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