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宋跃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跃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6)黑1085刑初137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跃军,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绥芬河市。2016年5月27日,因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逮捕,2016年7月1日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马罡,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跃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跃军及其辩护人马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宋跃军驾驶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206省道由南向��下坡行驶时,遇有司机刘某驾驶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头南尾北逆停在东侧路面靠中央隔离护板处,被告人宋跃军采取制动减速过程中行至85公里50米处,车体前端撞击前方同向张某B驾驶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丰田轿车又撞击前方同向宗某某驾驶的隆鑫牌电动三轮车,致轿车、电动车翻车,解放货车行至82公里200米处停车,被害人宗某某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宋跃军肇事后打电话报警,打120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宋跃军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是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其过错严重,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逆向停驶机动车,是导致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尸体检验鉴定,宗某某生前符合机��外力致多发颅骨骨折、多发脑挫伤、双侧脑疝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穆公交认字[2016]第01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说明,穆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5.26交通事故报警记录,海伦市公安局海兴镇派出所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及收条;证人刘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A、张某B的证言;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宋跃军手机电话记录拍照;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锦融成法鉴中心[2016]交通鉴字第ML6012-1号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2016]交通鉴字第ML6012-2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穆棱市公安局刑事���学技术室(黑穆)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跃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跃军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跃军犯交通肇事罪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意见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宋跃军已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宗某某的近亲属以及被害人张某B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跃军犯罪后自首,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采纳。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跃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桂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芦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