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光云,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黄光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9日7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货车撞到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吴某某受伤及其女儿黄某(4岁)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后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杨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具有自首情节;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某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7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车牌号为皖N×××××的轻型普通货车,沿烟汕线由南往北行驶至1154km+180m处,与由东向西右转弯的吴某某驾驶的祥龙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及其女儿黄某(2012年8月19日出生)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8月25日,经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月31日,被告人杨某的妻子桂方红与被害人黄某的父母黄某某、吴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黄某某、吴某某于同日出具谅解书一份,表示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