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4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市忠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剑飞、胡吉红及第三人魏巍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忠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剑飞,胡吉红,魏巍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344号原告七台河市忠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林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剑飞,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桃山区。被告胡吉红,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桃山区。第三人魏巍,女,1990年9月2日出生,现住茄子河区富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忠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剑飞、胡吉红及第三人魏巍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七台河市忠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曹 焕 龙人民陪审员 张健人民陪审员高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