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执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XX翀与李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翀,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1882号申请人XX翀,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义,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XX翀与李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431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义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乔 迪代理审判员 侯世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