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汪风伟与翁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小清,汪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1138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风伟,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小清,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诉人汪风伟为与被上诉人翁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风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风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风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上诉人汪风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