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2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叶宗明、龚宗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宗明,龚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叶宗明,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龚宗春,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宗明与被执行人龚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陆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良   彬审判员 朱江审判长邱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健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