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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玉华与张业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华,张业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华,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张业洪,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业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54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