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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良兵与张兵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良兵,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范良兵,男,1973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兵,男,1983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范良兵与张兵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费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50元,共计30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