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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5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有限公司宁德蕉城区支行与叶强、谢翠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有限公司宁德蕉城区支行,叶强,谢翠凤,朱翠雄,陈秀燕,朱翠容,汤树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5473号原告:中国邮储银行有限公司宁德蕉城区支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26号丰利大厦1号楼1层。主要负责人:林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薇,该行职员。被告:叶强,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告:谢翠凤,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告:朱翠雄,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告:陈秀燕,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告:朱翠容,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汤树燕,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中国邮储银行有限公司宁德蕉城区支行与被告叶强、谢翠凤、朱翠雄、陈秀燕、朱翠容、汤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储银行有限公司宁德蕉城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储银行有限公司宁德蕉城区支行自愿对叶强、谢翠凤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储银行有限公司宁德蕉城区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中国邮储银行有限公司宁德蕉城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小琴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