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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卢善琪与李宏斌、刘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善琪,李宏斌,刘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931号原告:卢善琪,男,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生,个体,大专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宏斌,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新芳,女,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卢善琪诉被告李宏斌、刘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卢善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善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善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卢善琪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