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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6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万年矿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万年矿,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912号申请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045206。法定代表人:王恒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坤,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万年矿,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磁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68056716539。负责人:刘贵喜,该矿矿长。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太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670924W。法定代表人:陈亚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万年矿、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万年矿、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新泰市东都镇的新国用(1998)第BXXXXX号土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万年矿、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对申请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新汶矿务局地质勘探公司名下的新国用(1998)第BXXXXX号土地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