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照军与杜献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照军,杜献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859号原告:李照军,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献广,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照军诉被告杜献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照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李照军要求被告杜献广赔偿23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照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照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照军负担。审判员 贾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荣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