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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照军与杜献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照军,杜献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859号原告:李照军,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献广,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照军诉被告杜献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照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李照军要求被告杜献广赔偿23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照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照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照军负担。审判员  贾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荣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