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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玉香与被执行人沙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香,沙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郑玉香,女,1958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沙野,男,1986年1月15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郑玉香与被执行人沙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执行款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曹国光审判员 姜   有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家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