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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5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小云与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云,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5328号原告:丁小云,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岩,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辉,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杰、陈同裕,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小云与被告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丁小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小云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丁小云负担。审 判 长  宋 岩人民陪审员  叶金柱人民陪审员  李志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苏秋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