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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90号罪犯高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4)桓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4)桓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14)桓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对罪犯高杰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将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6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