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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嘎其与左达南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嘎其,左达南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1民初195号原告:嘎其,西藏那曲县人。被告:左达南加,西藏索县人。原告嘎其与被告左达南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日立案。原告嘎其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嘎其的撤诉申请属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嘎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嘎其负担。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仁青拉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