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42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嘎其与左达南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嘎其,左达南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1民初195号原告:嘎其,西藏那曲县人。被告:左达南加,西藏索县人。原告嘎其与被告左达南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日立案。原告嘎其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嘎其的撤诉申请属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嘎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嘎其负担。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仁青拉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