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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全根与李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根,李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363号原告张全根,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董村联校职工,住山西省忻州市,身份证号:。被告李建军,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中北大学学生,住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根与被告李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根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全根负担。审 判 长  赵 玮人民陪审员  史建廷人民陪审员  刘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