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薛正森与林金平、蔡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正森,林金平,蔡金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248号原告:薛正森,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金平,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蔡金连,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薛正森与被告林金平、蔡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薛正森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正森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正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计924.5元,由薛正森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