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8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与林小健、汕尾市可喜可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林小健,汕尾市可喜可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071号申请执行人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文丰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剑。被执行人林小健,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汕尾市可喜可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324国道赤岸大桥东侧)。法定代表人林小健。原告海信��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健、汕尾市可喜可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林小健、汕尾市可喜可乐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72255.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67.24元。因债务人林小健、汕尾市可喜可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小健,汕尾市可喜可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40177.07元,本���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3402.07元,余款236775元已交由申请执行人受偿;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林小健出资成立广东天泉矿泉水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查封其持有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两年,到期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上述财产被转移的风险)。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236775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3548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扣划的存款及查封的股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80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祉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