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建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执113号被执行人:赖建文,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广东省始兴县人,住所地始兴县。本院审理的赖建文犯贩卖毒品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通过查询仍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尚未具备条件,故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2执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杨建军助理审判员 赖尚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