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柏习林与邓海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习林,邓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柏习林,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桑植县。被执行人:邓海清,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桑植县畜牧局职工,住桑植县。申请执行人柏习林与被执行人邓海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桑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桑执(民)字第55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湘0822执恢28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邓海清在中国农业银行桑植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2****************0内的存款22625元(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70元,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执行费2955元),于2016年10月23日作出(2016)湘0822执恢28-1、2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邓海清在中国农业银行桑植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2****************0内的存款22000元,并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邓海清的工资账户。至此,被执行人邓海清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柏习林偿还借款本金162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邓海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柏习林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谊审判员 向 阳审判员 艾湘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庆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