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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靳跃冬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跃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跃冬,男,1996年10月22日;2016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8日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跃冬于2016年8月17日8时许,翻墙进入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村南关东街1号赵×家中,窃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靳跃冬于2016年8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靳跃冬的供述,失主赵×的陈述,证人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靳跃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靳跃冬刑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跃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靳跃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跃冬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跃冬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被告人靳跃冬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靳跃冬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靳跃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跃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靳跃冬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退赔失主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青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