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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7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姜林松与叶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林松,叶呈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7020号原告:姜林松。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呈吉。原告姜林松为与被告叶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叶呈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姜林松的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呈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7月18日、7月24日,被告叶呈吉向原告姜林松借款各10000元,合计20000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均约定月利率2%。但被告叶呈吉借款后仅支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呈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林松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叶呈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