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小峰申请武振刚、高淑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峰,武振刚,高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财保206号申请人张小峰,住址地兰西县。被申请人武振刚,住址地兰西县。被申请人高淑兰,住址地同上。申请人张小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张小峰述称,2016年7月17日,二被申请人之子武秀龙(已去世)购买申请人的清水模板三千张,约定每张价格75.00元,共计225,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9月16日。武秀龙将其坐落在兰西县楼房抵押给申请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此笔借款到期后,武秀龙一直未偿还申请人借款,现申请人欲诉至法院,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振刚、高淑兰之子武秀龙(已去世)的遗产即坐落在兰西县楼房予以查封,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武振刚、高淑兰之子武秀龙的遗产即坐落在兰西县楼房予以查封;2、对申请人张小峰提供担保的王纯军所有的坐落在兰西县砖木结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抵押、抵债、毁损、赠与,或以其它方式转移所有权。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