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闫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831号原告:闫某。被告:连某。原告闫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