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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闫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831号原告:闫某。被告:连某。原告闫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