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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玖沛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玖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643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919A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杭州玖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万源路1号C131室。法定代表人:张德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玖沛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