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执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本院、叶爱芬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叶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4366号申请执行人本院被执行人叶爱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刑初字第004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爱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爱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爱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爱芬(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0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天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