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322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冯某,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