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刑更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更1267号罪犯李树法,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榆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树法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起止日期:2012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太原第二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树法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至2016年获得监狱表扬4次,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5年至2016年获得监狱表扬4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认为,罪犯李树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法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宇审 判 员 刘巍巍人民陪审员 张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鲜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