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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5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高立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斌,高立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5552号原告: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裕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建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斌。被告:高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斌、高立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6年10月27日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阚 侃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