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宁夏东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月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东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月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252号原告:宁夏东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街北侧佳乐苑6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王振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娟,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公司法务。被告:王月玲,女,现年30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宁夏东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月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宁夏东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夏东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东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霞审 判 员 芮芳人民陪审员 陈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