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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7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长利、唐顺军、李长均与成都市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利,唐顺军,李长均,成都市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701-1号申请执行人黄长利、唐顺军、李长均。被执行人成都市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事项。现因成都市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成都市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竹永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