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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建伟、孙超与被执行人赵喜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伟,孙超,赵喜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孙建伟。申请执行人:孙超。被执行人:赵喜悦。申请执行人孙建伟、孙超与被执行人赵喜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执194号执行一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代理审判员  于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利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