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建伟、孙超与被执行人赵喜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伟,孙超,赵喜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孙建伟。申请执行人:孙超。被执行人:赵喜悦。申请执行人孙建伟、孙超与被执行人赵喜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执194号执行一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代理审判员 于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利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