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家顺与杭州金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顺,杭州金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2336号原告周家顺,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杭州金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萧山农业大厦2幢11层。法定代表人史经彪,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周家顺为与被告杭州金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家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金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1份,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教育咨询师工作。劳动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在每月15日向原告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不低于1860元。2016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1份,确认欠原告三个月的工资,计11100元。于2016年8月份之前以每月平均分期还款。此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2016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2月、3月、4月份工资11100元,和5月份工资3030元及提成12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欠原告劳动工资未按时支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2016年5月份的工资和提���,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金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周家顺111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周家顺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杭州金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金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雨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