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忠福与刘青宁、宗双喜、马英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福,刘青宁,宗双喜,马英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908号原告马忠福,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30日,甘肃省兰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钟华,青海川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青宁,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7日,甘肃省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冯宏,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双喜,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8日,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马英顺,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8日,青海省民和县人(系宗双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福诉被告刘青宁、宗双喜、马英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福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忠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马忠福负担。审 判 长 董 昌 忠审 判 员 任 培 莲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海 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