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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5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武法东与周秀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法东,周秀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5762号原告武法东,男。委托代理人郝丽英,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被告周秀婷,女。委托代理人吴绍利,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周秀婷丈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光。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7574元、鉴定费1103元、施救费6000元、交通费150元,以上共计34827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32827元按照50%即16413元,共计赔偿1841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以下第三、五、六项,其它事项无争议。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6年2月26日21时,韩国军驾驶冀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1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949公里加400米路段路口时,与王凤莲驾驶的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的蒙L×××××号小型轿车发生侧面碰撞,致王凤莲(系原告武法东的妻子)和小型轿车乘员武法东受伤,王凤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2月28日凌晨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本起事故经巴彦淖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临河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凤莲、韩国军分别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三、财产损失:原告的蒙L×××××号小型轿车经内蒙古惠峰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车辆损失为27574元。有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佐证。保险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不予支持。四、鉴定费:1103元。有票据佐证。五、施救费:6000元。有票据佐证。六、交通费:酌情考虑100元。七、保险的投保情况:冀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八、其它:周秀婷系冀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车主,韩国军属周秀婷雇佣的司机。本院(2016)内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太平洋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振荣、武法东、武丽萍、武庆义损失374010元。被告周秀婷赔偿四原告损失28223元。判决结果韩国军驾驶周秀婷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凤莲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侧面碰撞,致王凤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国军、王凤莲分别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冀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50%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已明确告知被告周秀婷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被告周秀婷的车辆超载行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要求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免赔10%的请求应予支持。免赔部分应由被告周秀婷赔偿。经核算原告的损失为3477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武法东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4749元(32777元×50%×90%)。共计赔偿16749元。二、被告周秀婷赔偿原告武法东损失1639元(32777元×50%×10%),三、驳回原告武法东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117元。由被告周秀婷负担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毓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