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行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青妮与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妮,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22行初168号原告张青妮,女,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曾丰沛,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卫广、张相军,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妮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青妮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绍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