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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春美与刘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美,刘晓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2161号原告:吴春美,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武,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晓群,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美诉被告刘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有明确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有明确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春美的起诉。驳回原告吴春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吴春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德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