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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2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连喜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577号被执行人张连喜,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连喜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张连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移送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有权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执行。但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2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黄 晨执行员  沈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