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谈强、朱惜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谈强,朱惜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207号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六路14号第一幢之一301房。法定代表人:彭子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冼锐锋,该公司员工。被告:谈强,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朱惜芝,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谈强、朱惜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因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罗月华审 判 员  李国洪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文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