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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7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攀与卢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攀,卢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7059号原告:黄攀,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卢六华,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攀为与被告卢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梅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六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卢六华向原告黄攀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攀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卢六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