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伍盛、伍波、李桂芳诉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委会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盛,伍波,李桂芳,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民初3313号原告:伍盛,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伍波,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桂芳,女,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伍波、李桂芳委托代理人:伍盛。被告: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负责人:付强,村委会主任。原告伍盛、伍波、李桂芳与被告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十家子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殷晓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恩言、被告二十家子村委会的负责人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盛、伍波、李桂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二十家子村委会给付拖欠的工资72,568.9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伍崇礼原系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党支部书记,任职时间为2009年至2014年9月,在上述期间,被告村委会累计拖欠伍崇礼工资72,568.98元,伍崇礼一致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被告一直拖欠,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伍崇礼的合法权益,2014年9月2日,伍崇礼病逝,三原告作为伍崇礼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追索劳动报酬的权利,要求被告村委会立即给付拖欠的工资。被告二十家子村委会辩称:欠款数额属实,但是村里无能力支付工资。原告并提供证据如下:1、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予受理通知书。2、二十家子村委会证实两份。3、记账凭证。4、二十家子村委会内部往来明细账。被告二十家子村委会质证意见如下:均无异议。被告二十家子村委会未提供证据。经法庭审查,对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王恩言所出示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伍崇礼与原告伍盛、伍波原系父女关系,与原告李桂芳原系夫妻关系。伍崇礼生前系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村民,从2009年开始至2014年9月任中共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委会支部书记,伍崇礼在任职期间,被告二十家子村委会累计拖欠原告伍崇礼工资72,568.98元未给付。原告伍盛、伍波、李桂芳作为伍崇礼的法定继承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该院以不在受案范围为由未予受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灯塔市大河南镇人民政府经管站盖章确认的记账凭证、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原告伍盛、伍波、李桂芳与被告二十家子村委会的陈述并综合原告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可以认定,伍崇礼生前从2009年至2014年9月在中共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支部任书记,其工资由被告二十家子村委会负责支付。伍崇礼的劳动报酬给付标准已经灯塔市大河南镇人民政府核定,无论是劳动报酬的给付标准还是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被告二十家子村委会均无异议;由此,被告二十家子村委会拖欠伍崇礼劳动报酬72,568.98元未给付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伍盛、伍波、李桂芳作为伍崇礼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伍崇礼的生前债权,因此,三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伍盛、伍波、李桂芳劳动报酬人民币72,568.98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应收取部分由被告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如冰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