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许玉峰,田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663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明水汇泉路60号。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宁家埠镇驻地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许玉峰,经理。被执行人许玉峰,男,生于1968年6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田金燕,女,生于1983年1月2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许玉峰、田金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所欠债务较多,其公司厂房、土地、设备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正集中对其抵押的房产、土地进行处理,短期内无法变现。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王少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