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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蔡光明与焦作市永固宇航洗煤设备有限公司、米平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光明,焦作市永固宇航洗煤设备有限公司,米平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2民初817号原告:蔡光明,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委托代理人:张太儒,博爱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永固宇航洗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义沟村东北地。法定代表人:宋腾飞,负责人。被告:米平生,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现在新乡市监狱服刑。原告蔡光明诉被告焦作市永固宇航洗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米平生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太儒、被告米平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固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永固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5440元;被告米平生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永固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永固公司员工。2012年至2014年6月被告永固公司��欠原告工资1544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永固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米平生避而不见,拒绝付款。经博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处理,由博爱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米平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现在新乡市监狱服刑。原告的工资仍未解决。后原告在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永固公司未答辩。米平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为此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蔡光明系被告永固公司员工,被告米平生是被告永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2年至2014年6月被告永固公司拖欠原告工资15440元。后经原告蔡光明催要,被告永固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米平生拒付。2015年8月21日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博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米平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现被告米平生在新乡市监狱服刑。原告的工资仍未解决。2016年3月31日原告蔡光明向博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博劳人仲案字(2016)0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蔡光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蔡光明为被告永固公司提供劳务,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故被告永固公司、米平生应当支付给原告蔡光明工资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作市永固宇航洗煤设备有限公司、米平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光明工资1544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焦作市永固宇航洗煤设备有限公司、米平生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峰人民陪审员  梁晓林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