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泰安市贵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贵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114号原告:泰安市贵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3号商业银行19楼。法定代表人:赵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合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华,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泰安市贵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贵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代理审判员  张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