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耿亚东申请河南金太极食品有限公司、李龙星、倪红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亚东,河南金太极食品有限公司,李龙星,倪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782号申请执行人耿亚东,住所地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金太极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温县。被执行人李龙星,所在地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倪红艳,所在地河南省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亚东与被执行人河南金太极食品有限公司、李龙星、倪红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金太极食品有限公司、李龙星、倪红艳在银行的存款350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金太极食品有限公司李龙星倪红艳相当于350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南金太极食品有限公司、李龙星、倪红艳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审判员 鲁倩影书记员 吴仁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