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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伯智邓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伯智邓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25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伯智邓某某,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7日被逮捕。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伯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伯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邓伯智邓某某接到李某来电,约定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福路三街二巷11某号101房交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邓伯智邓某某去到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给李某。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邓伯智邓某某身上缴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三包(净重共1.48克),从李某手上缴获交易的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74克)。后经鉴定,以上四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邓伯智邓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李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潘某的证言;缴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处理、发还清单;化验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通话记录清单;工作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伯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伯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伯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伯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缴获的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2.22克应予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伯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2.22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浩然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4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